“可溯金融”警方不予立案 代表怎样的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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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发布《关于国鼎文化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予立案的情况通报》,可溯金融爆雷后几个月,警方宣布不予立案的消息在互金圈炸开了锅。

1.何谓警方的不予立案

从程序上看,警方在7月17日接到投资人报案,7月19日受理案件,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9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所谓的立案条件审查,首先就是审查是否可能存在基本犯罪事实,而且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其次就是审查案件是否由自己管辖。

而在该类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所谓的基本犯罪事实,主要就是指审查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的行为(非法集资不是具体罪名,包括非法吸存或集资诈骗等,非法吸存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性罪名),而在此审查阶段,并不硬性要求警方掌握全部犯罪事实,这就是为何很多非法集资案件在立案之初警方公布的涉嫌罪名和最终起诉的罪名会有变化(如钱宝张小雷,联壁金融案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果警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可溯金融的不予立案决定是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作出,程序合规。

2. 不是所有的P2P爆雷,都是犯罪行为

从出借人(金融消费者)的意识到大众媒体的倾向,似乎共识就是:P2P爆雷就意味着有人要进局子,否则难以安抚出借人情绪。地方上的监管机关和办案机关,迫于巨大的舆论压力,结合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广泛应用,P2P爆雷后被按照刑事案件处理的占比很高。

3.为何审查两个月之久

这是因为对于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类的案件,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对其资金流向进行核查。警方会重点审查出借人的自己账户内的资金流向,是否与借贷合同一致,如果不一致,流向了哪里?网贷平台是否有自融,是否有归集资金?是否存在超级债权人模式?平台自有账户和投资人资金账户是否分离?

4. 本案要点:无资金池、无资金入个人户

在杭州警方的关于“可溯金融”的情况通报中,我们发现公安机关据以“不立案决定”的要点至少包括:未发现公司有设立资金池产生资金沉淀、大额资金非常规进入个人账户情况。

根据相关公开数据,我们发现该平台为点对点模式开展网络借贷中介业务,在这个基础上,如果没有“资金池”“没有大额资金非常规进入个人账户”,基本可以判断为一个相对单纯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

虽然我国监管机构尚未给P2P网贷平台正式的“合规备案”,但是根据推进互金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我们认为,我国法律容忍点对点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而并非全部取缔,因此,必须给该行业留出一定的生存空间。

但我们确有担心,在实际发案后,办案机关是否有冲动对“资金池”进行广义解释,例如由于存管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系统原因,资金募集在平台所开的“大账户”下的虚拟户或者放款指令由出借人委托平台代为发出,那么,是否会被理解为广义的“资金池”,有待实践考证。

同时,对于大额资金非常规进入个人账户,我们也要分析,如果员工将个人卡借给平台用于“企业公用”,个人并不实际使用该卡,而平台财务也是专款转户(网贷行业初期,此类情况很常见),是否有必要追溯到行业设立之初的“土办法”就一定构成犯罪,我们认为值得商榷。

5.严守信息中介,不得设资金池和自融,不得债权转让,是P2P防范非法集资的底线

而对于P2P网贷平台而言,由于其本身具有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的是承诺保本付息的借贷关系,不具有向公众募资的资格,这就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大条件(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非法性)一一对应。网贷平台与非法集资的关键红线,就是信息中介定位。只要其无法严守信息中介定位,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或者自融、利用不及债权人模式转让债权,都会被认定为归集资金的非法集资行为。

对于相对合规的网贷平台,逐步引导其进入“良性退出”的缓车道,“以时间换安定”,于各方都有益。其实,出借人(金融消费者)从理性出发,一旦平台全部高管被“网上追逃”甚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出借人的财产权往往风险增加。逃废债情况在P2P行业比较普遍,一旦平台核心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大概率被羁押在事发地看守所,这将大大影响资产处置的“力度”和“速度”。

各方协调一致,让企业安心,让出借人放心,设立长效机制,逐步引导不合规企业退出行业,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标签: 金融 P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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