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贷专项整治方案出台:无资质机构将被取缔

jing 2390 0

12月11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引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网络小贷整治实施方案》)。

《网络小贷整治实施方案》指出,将从审批权限、经营资质、股权管理、表内融资、资产证券化等融资、综合实际利率、贷款管理和催收行为、贷款范围、业务合作、信息安全、非法经营等十一个方面对网络小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据了解,摸底排查阶段强调,地区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于2018年1月底前将摸底排查情况报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而分类处置阶段将以摸底排查结果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为依据, 根据违法违规性质、情节轻重、风险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各类机构实施分类处置。此项工作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其中,在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方面将审查包括股东资质、借款人来源、互联网场景、内生数据基础和数字化风控技术等方面的经营资质要求是否严格合理,核查获批经营资质的机构是否符 合相关条件等。

在利率方面,《网络小贷整治实施方案》与此前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保持一致,将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

同时,将排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 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带纳金、罚息等行为以及网络小贷的综合实际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逾期处理等关键信息是否在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在融资方面,监管部门将从资金来源方面进行审查,包括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股东借款方式融入资金等,筛查其是否为股东自有资金。

值得关注的是,《网络小贷整治实施方案》共分为摸底排查阶段、分类处置阶段以及总结报告。

其中,已获得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的机构,将新审查网络小贷经营资质,符合资质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督促其规范经营。

已获得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重新审查后发现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撤销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 严禁此类机构在其批设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外开展贷款业务,并由机构提出整改计划,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对于重新审查后确认符合资质要求,但在股权管理、 融入资金、综合实际利率、贷款管理、贷款催收、贷款范围、业务合作、信息安全等方面不符合专项整治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撤销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并且依法予以处置,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此外,对于未经批准或不具备放贷资质却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责令其停止开办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网络小贷专项整治方案出台:无资质机构将被取缔-第1张图片-智者

11项整治重点

《方案》列明了11项整治重点事项,其中“重新审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事项值得重点关注。 

1,严格管理审批权限。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 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已由计划单列市批设的相关机构,由省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协商核查业务资质。 

2,重新审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根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特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当地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当地无相关监管制度的应尽快补齐) ,主要审查发起股东资质、借款人来源、互联网场景、内生数据基础和数字化风控技术等方面的经营资质要求是否严格合理,核查获批经营资质的机构是否符 合相关条件。 

3,股权管理。排查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运用穿透式监管手段,排查股东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是否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小额贷款公司股权。 

4,表内融资。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是否进行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排查通过股东借款方式融入的资金是否为股东自有资金。 

5,资产证券化等融资。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的,排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备案)手续是否齐备,是否通过互联网、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或线下协商方式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穿透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其用于交易的基础资产是否是合法合规的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变相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资金的比例按照《现金贷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6,综合实际利率。将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排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 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带纳金、罚息等行为。 综合实际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逾期处理等 关键信息是否在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7,贷款管理和催收行为。排查是否建立较为完善的网络小额贷款风险控制体系,即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从借款人身份识别到贷 款本息收回的全流程风控体系。是否充分评估和持续关注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综合实际利率、 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是否诱导借 款人超过自身可负担能力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是否自行或 委托第三方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和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8,贷款范围。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在其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区域或业务范围外发放贷款。是否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 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 贷养贷"和"多头借贷"等行为。是否发放"校园贷"和"首付 贷"。是否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9,业务合作。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与未履行网站备案 手续或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互联网平台合作发放网络小额贷款。是否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是否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是否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是否通过"抽屉协议"等方式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第三方机构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10,信息安全。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保护客户隐私。是否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11,非法经营。排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或者以其他各种名义支付款项但实质是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充分利用举报平台等渠道,及时发现非法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有关线索,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标签: 网络小贷 政策

发布评论 0条评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